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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博特BOX&WATER 及巴雷特(圖)
(一)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商標法第5條及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07日以博特&WATER及圖及巴雷特(見附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用於商品類別07.11.21.31【沈水式幫浦;魚缸用幫浦;魚缸用馬達;水族箱用過濾槽;水族箱供氧器;打氣筒;幫浦;氣泵;泵浦。日光燈;殺菌燈泡;水底燈;燈座;燈管;電燈;水族箱用過濾裝置;水族箱用照明燈;潛水燈;魚缸水箱過濾器;魚缸水箱加熱器;魚缸水箱淨水裝置。魚缸;寵物餵食器;自動寵物餵食器。活動物;飼養的家畜;觀賞用動物;活水產;活魚;活軟體動物;魚苗;飼料;魚飼料;水產用飼料;動物食品】上,並於110年01月01日及110年05月01日註冊在案,而本公司在108年參與台灣觀賞魚博覽會,展後商品給與消費者評價甚高,是本公司花費龐大時間、金錢,推廣成功,先予敘明。
(三)然查,本公司於近期在購物平台上發現貴店家所販售之產品有使用本公司所註冊之博特&WATER及圖商標,惟本公司並未授權貴店家使用博特&WATER及圖商標且未將博特&WATER商品直接販賣予貴店家,為何貴店家會將本公司所申請註冊商標產品於網路上販賣?是貴店家此舉恐有觸犯商標權法規定之嫌。
(四)末查,請物經授權商家立即停止販售博特&WATER及圖商標產品,並於購物平台移除販售相關訊息,逾期未果者,將依法訴究貴店家法律責任